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消毒产品标准化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消毒产品行业的生产、使用、科研等方面的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浙江省消毒产品标准化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浙江省消毒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
第三条 省标技委是负责浙江省消毒产品方面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组织,是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消毒产品标准,为浙江省消毒产品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国家或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标准制修订建议;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为消毒产品领域提供消毒产品标准支持;对口国家相应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推动我省消毒产品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省标技委是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业务指导,浙江省保健品行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本省消毒产品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原则与要求,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本专业地方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省消毒产品专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送审,对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家和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对负责起草的相关标准的技术性解释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浙江省消毒产品地方标准,对本专业的地方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十条 加强与国家消毒产品标准化组织沟通,积极参加国家消毒产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努力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消毒产品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实际加以采用。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消毒产品领域标准化技术研究,开展消毒产品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协助标准化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省标技委的组成以消毒产品领域内生产、使用、科研、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广泛吸收有志于消毒产品方面的人员和单位参加,包括企业、科研院所、检(监)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委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在岗标准化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省标技委的单位委员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委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消毒产品相关工作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为代表参加标技委工作。
第十六条 省标技委设观察会员。观察会员由消毒产品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省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消毒产品领域享有声誉的专家、学者一至四人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委员、顾问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观察会员由省标技委批准。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 省标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25人以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单位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代表各不超过1人,普通委员代表不超过2人。
第二十条 省标技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标技委的工作机构,受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负责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单位为浙江省保健品行业协会,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标技委年度工作计划由委员大会通过,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标技委可成立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分委会、工作组由秘书处管理,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省标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标技委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技委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省标技委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可与专业范围有交叉或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或其他学术团体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工作协调、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在本标技委内有表决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获取本标技委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观察会员和顾问有权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应邀列席各项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观察会员和顾问的义务:
(一)遵守标技委的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二)单位委员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标技委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委员有接受和完成标技委所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标技委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有关标准化发展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列入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省标技委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省质监局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和工作组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协助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中应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标技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审查前二十日或函审投票前二十日,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省标技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以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向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省标技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标技委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及省标技委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四)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和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 省标技委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费、资料费、年会费及秘书处为完成会展标技委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省标技委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省标技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标技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省标技委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